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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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电竞平台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半岛电竞平台,英文名称为SHAOXING CITY ASSOCIATION OF BUILDING INDUSTRY,简称SABI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半岛电竞平台(下称本协会)是绍兴市境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市行业性组织,是经市民政局核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加强会员与政府、行业的联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公平竞争,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绍兴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灵芝街道。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300号环宇大厦13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诉求,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建议。

(三)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研,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有关法规、规章等,推进行业管理,参与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

(四)受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和上级行业协会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协助参与诚信建设、信用评价和达标评估等工作。

(五)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创新管理模式,组织开展行业间、地市级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六)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各类创优争先活动,表彰优质工程项目、先进企业、优秀个人。组织开展市级优质工程的评审和省级、部级优质工程的推荐工作。

(七)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提供管理、技术、质量等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八)加强信息化建设,努力搭建绍兴市建筑协会网站,并收集汇总政策法规,发布市场信息,推广和展示建筑业科技成果。

(九)发展同其他省市区及境外民间社会组织的友好往来,积极推动我市建筑业企业参与承包一带一路工程,为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服务。

(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种活动。

(十一)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和协助有关团体、会员单位办理相关事项。

(十二)依据法律法规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吸收个人名誉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要在绍兴市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包括在绍承建工程的央企、国企),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且经营状况良好的建筑业企业经本协会批准后,方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五)团体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区、县(市)建筑业协会与市级建筑业相关的社团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本协会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六)个人名誉会员和特邀会员是指在国内或国际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的院士、专家、学者、乡贤等专业人士,可成为本协会个人名誉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提出政策性建议。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增补、更替理事有关事宜;

(六)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民主意识好,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单位的意见,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协会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党建领导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2011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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